「我不想活了啊,那是我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銀行把我的400萬弄沒了。」
「我是因為相信銀行,才把錢放銀行的,這可怎麼辦啊。」
2014年,孫女士癱坐在銀行門口,哭天搶地的討要說法。
保安過來想扶她一把,卻被她一把推開。
明明在5年前,這400萬是她親眼看著工作人員把錢一筆筆存進去的,現在卻被銀行人員告知卡裡還剩一元。
可她明明從未動過卡裡的錢,這筆錢為何會不翼而飛,她的錢到底去了哪裡?
找銀行索要存款討回公道,卻沒想到反被銀行起訴,稱自己偽造票據,還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1、不翼而飛的400萬
儘管當代的儲蓄方式增多,但一般中老人仍然習慣于將錢存入銀行。一方面覺得安全,另外一方面可以獲得一些利息。
2009年,孫女士家的老房子拆遷,賠償了400萬。她分兩次,分別在7月和9月各存了2000萬在一間銀行。想等著以後孩子結婚需要買房買車時再把錢拿出來用。
這期間孫女士也就沒取過賬戶裡的錢,2014年,該銀行因為改制將名字變更為農商銀行。
同年,孫女士即將為孩子置辦婚房時才拿上存摺,到銀行準備把之前存入的400萬取出來。
沒想到,誰知卻被工作人員告知銀行卡裡只剩下一塊錢。
起初孫女士還以為工作人員看走眼了,還再次讓工作人員查一下。沒想到對方言辭肯定,「您的卡裡確實只有一塊錢。」
這時,孫女士慌了。語氣也變得有些不滿,「不可能,你再幫我查下,我明明存了400萬,這怎麼可能呢?」
「女士,我這邊已經幫您再三確認過了,卡裡確實沒有錢。」
這麼大的事擱在誰身上都沒辦法接受,孫女士既憤怒又不解,在銀行大廳裡與工作人員爭吵理論,但銀行方始終不承認自己有存款400萬的事實。
她只好讓他們銀行的負責人員出面交涉。負責人員出來後再次幫孫女士進行查詢後,隨後他說出的一番話更是讓孫女士氣憤不已。
「我們這邊發現您的存摺是偽造的,如果硬要鬧事的話,我們這邊建議您直接走法律程式。」
眼看著和銀行交涉無果,一氣之下,孫女士報了警。
警方到了現場了解了情況後,將材料暫時記錄在案,便讓孫女士先回家等處理結果。
2、丟錢的人反而被送進大牢
孫女士氣衝衝地回了家,跟丈夫和兒子說了此事。家人都十分生氣,攢了一輩子的血汗錢,不捨得吃不捨得穿,如今存進銀行卻不翼而飛。銀行不僅不給說法,積極處理問題,反倒被銀行倒打一耙「誣陷」存摺有問題。
一家人第二天先是去了派出所,詢問員警的處理結果,員警給出的建議是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並且稱孫女士沒有客戶回單,所以不能證明其將款項交給了銀行,而且將錢存在銀行長達5年的時間,卻從未去查詢過這筆錢,不符合常理。
孫女士對于銀行的做法無奈又生氣,她沒料到對方會反將她一軍,不過俗話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她認為這只是銀行不願返回她400萬而耍的小把戲。
沒想到法院鑒定的結果讓孫女士大吃一驚,法院鑒定孫女士拿去銀行取錢的那本存摺上的列印字體為兩種不一樣的列印字體。這說明孫女士的存摺的確有造假的嫌疑。
面對這般結果,孫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可是在法律面前一切都講究證據,孫女士百口莫辯,只是本只是想追回自己存在銀行的400萬。結果錢沒拿回,反倒背上了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的罪名。
2018年3月,警方對孫女士進行了刑事拘留。
被拘留後的孫女士每日以淚洗面,聲稱自己是被冤枉的。絕望、憤怒、委屈種種情緒湧上心頭,她原本身體就不好,遭受了現在的冤屈,身體健康每況愈下。
終于在被刑事拘留了28天后,孫女士在4月份被取保候審。
3、水落石出
經過了這一系列的烏龍事件,孫女士被折騰得不輕。
另外一方面,員警也在不斷調查取證。
員警將孫女士賬戶的銀行流水調出,經過調查發現孫女士將錢存入卡中後,其賬戶發生大概10多次現金取出記錄。
在2009年7月21日,孫女士在銀行存入200萬元以後,在之後的一周內分4次7筆取走。
在2009年9月5日,孫女士又存了200萬,在9月6日以後該筆錢被分6次9筆取走。
而且根據銀行記錄取錢顧客的姓名、身份證證件號碼都與與孫女士一致,如果孫女士本人沒有取走錢,那只能說明取錢的人另有其人。
那取出錢的人會是誰呢?他又是通過什麼樣的方法將孫女士銀行卡的錢取出的呢?
根據警方不斷調查取證,認定銀行內部人員作案的嫌疑極大。又順藤摸瓜查到了當初給孫女士辦理業務的員工田豔。
不過她已經在前幾年從銀行辭職。
警方找到田豔時,她並沒做出任何辯解,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供認不諱。
田豔在2008年到2009年,擔任恒泰農村合作銀行的員工。原本在銀行工作,對于女士來說既體面又穩定。工資也完全足夠養活自己。
但是對于田豔來說,她卻不滿足。尤其是每天在銀行工作會接觸一些存款幾百萬的儲戶,這種帶來的強烈落差讓她深感不平衡,于是她動起了壞心思,「怎麼才能將儲戶的錢裝進自己的口袋呢?」
有些想法一旦產生,便再也抑制不住。于是她利用職務之便,在短短一年就先後從9位儲戶裡搜刮了1200萬元。其中也包括孫女士在內的400萬元。
她選擇的物件都是死期存款的儲戶,因為這類儲戶為了拿到利息,一般將錢存入銀行卡的期限都是幾年,在儲蓄的期限未到期前,一般都不會輕易動用存款。所以她就能神不知鬼不覺把錢挪用,等儲戶到期取錢時,也已經是好幾年後的事情了。
所以當2007年,孫女士到銀行辦理存款時,田豔先是建議孫女士分兩次存款。而後田豔辦理了兩張存摺,並往卡裡存入一元錢。
並且在這張卡上偽造了孫女士的存款記錄,將這張存摺給了孫女士。所以從一開始孫女士拿到的存摺就是假的,而孫女士真正的存摺在田豔那裡。
事情到這裡,終于水落石出,結局也讓所有人震驚不已。隨後警方撤銷了對孫女士的立案調查,將田豔逮捕。經過法院審判後,田豔被判處10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銀行有義務保證顧客存款安全的義務,那麼理應賠償孫女士存入銀行的400萬以及利息。
4、引人思考
本以為事情到了這裡,已經是圓滿的結局。
但隨後孫女士與銀行之間又開始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拉鋸戰。
孫女士認為這筆丟失的錢應該由銀行賠償,何況法院已經公佈了判決結果。銀行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好儲蓄用戶的財產,如今孫女士的財產遭受了損失,那麼銀行理應賠償這筆錢。
孫女士的遭遇並不是個列,本以為把錢放入銀行是最安全的,但仍然被一些有心之人盯上。利用職務之便或者銀行方面的漏洞將錢財轉走,讓自身利益蒙受損失。所以即使把錢存入銀行,也需要定期查詢餘額,一旦出現意外,能及時發現。
另外,銀行方也應加強管理,避免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